政治及法制體制及改革
立場 :
1. 循序漸進實現雙普選是基本法給予香港人的權利,為修補社會撕裂及公民對政府的信任,普選立法會和行政長官應該在每屆立法會會期內實現循序漸進式改革,而且必須存在預視性。
2. 宣誓擁護基本法規限了議員包括23條立法及承認丁權的憲制責任。 其中23條立法首先應該尊重民意,在適合的社會氣氛下充分地達致社會共識及避免在基本法列明框架下架床疊屋。 在丁權問題上,社會存在根本性的矛盾,丁權應該被規限在原有村界範圍內而不得伸延。
3. 三權分立中行政權並不對立法和司法權存在絕對凌駕性。
4. 特首權力應該受到防止賄賂條例監督和規限。
5. 行政表現受到問責官員及常任秘書長的協作影響,改善行政表現需要強化對問責官員的問責制,而問責官員應該包括常任秘書長。
6. 香港公民在自由、人權、法治、民主和尊嚴上的根本價值觀應該無時無刻獲得尊重。
政策推動 :
1. 理解23條立法是基本法訂明的憲制責任,但條文必須受制於基本法定名的框架內並且清晰地闡述,應該容許先行修補社會撕裂並且改善公民對政府的信任, 在足夠資訊和達致社會共識下進行本地立法。
2. 每屆立法會會期內必須通過議案實現循序漸進式政治體制改革,包括普選立法會和行政長官及其預視性。
3. 立法禁止原有村界向外伸延,並且禁止政府公布新市鎮及新發展區規劃後進行土地交易,目標是平衡社會在土地公義以上包括丁權無限伸延和囤積土地的矛盾。
4. 立法完善特首權力,充分地受制於防止賄賂條例的監管規限。
5. 立法規管行政長官委任半官方機構代理政府行使公權力或土地契約權力。 例如近年港鐵、市區重建局、西九管理局、機場管理局和啟德體育園等代理政府批給土地的權力應該受到保障公共財政收入和公平競爭的制約。
6. 將常任秘書長或實際執行該職務人員納入問責官員問責制,並且更嚴厲地執行問責制。
7. 就反壟斷法、樹木法、檔案法、吹哨者保護法、動物保護法、房屋公義條例(利用公契不合理轉嫁地契或規劃責任、壟斷或永續經營、居住面積和質素保障等) 推動立法工作。